(2013)金武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李昌平与曾幼林、上饶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平,曾幼林,上饶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李昌平。被告:曾幼林。被告:上饶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东。原告李昌平与被告曾幼林、上饶市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原告李昌平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 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陶婧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