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9)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16号原告勾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勾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勾某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