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退休干部。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答远利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陈某于2012年4月25日借原告人民币30000元,称尽快归还。但现在被告房已盖好,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不给。后原告请律师多次调解无果,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的欠款30000元及利息5100元。被告陈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被告陈某因家庭事务在原告杨某某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于当日向原告杨某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某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利息1.5%,结算方法半年一结。借款人:陈某,2012年4月25日。”被告陈某至今未归还原告杨某某该笔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在原告杨某某处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条款,且利息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后被告应及时归还债务,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该笔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悖。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清偿其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杨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5%计算),利息从201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终结之日止。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