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留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屈天友与刘菊红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屈天友,男,生于1945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留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菊红,女,生于1957年8月26日,汉族,农民,住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申请执行人屈天友与被执行人刘菊红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03年3月17作出的(2003)留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刘菊红赔偿屈天友精神损害费3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刘菊红一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天友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菊红赔偿精神损害费300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菊红居无定所,长期找不到本人,并且通过了解其已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屈天友由于长期生病,生活困难,故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金1200元。本院同意向申请人屈天友发放执行救助金1200元,并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03)留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刘菊红赔偿屈天友精神损害费3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