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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4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元庆与被告冯本义、冯玉霞、冯玉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庆,冯本义,冯玉霞,冯玉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096号原告周元庆,男,汉族。被告冯本义,男,汉族。被告冯玉霞,女,汉族。被告冯玉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许胜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