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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建昶、贾小霞与薛连基、薛连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昶,贾小霞,薛连奎,薛连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昶。申请执行人贾小霞。被执行人薛连奎。被执行人薛连基。本院在执行陈建昶、贾小霞与薛连奎、薛连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薛连奎、薛连基分期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调确字第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世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巨蕊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