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建昶、贾小霞与薛连基、薛连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昶,贾小霞,薛连奎,薛连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昶。申请执行人贾小霞。被执行人薛连奎。被执行人薛连基。本院在执行陈建昶、贾小霞与薛连奎、薛连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薛连奎、薛连基分期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调确字第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世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巨蕊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