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与凌兴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凌兴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10号。负责人韩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高山,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兴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陈思明。委托代理人贺振武。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被告凌兴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电信公司请求院依法判令:被告凌兴恺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23407元(暂定)及本案鉴定费、诉讼费,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查明的事实1、2012年11月27日14时30分,凌兴恺驾驶湘A×××××大型货车沿长沙县跳马乡石鸭公路500米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将电信电缆电杆挂断,因凌兴恺驾驶车辆忽视行车,致使电信设施及路边苗木场苗木受损的交通事故。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认定凌兴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湘A×××××大型货车的所有人及投保人均系凌兴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0000元,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3年6月7日,被告凌兴恺收到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理赔款15107.05元,含电信线路修复、广播电视线路修复、桂花树、香樟树损失费用。2013年9月27日,长沙湘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湘博鉴(2013)02号关于对修复跳马乡石鸭公路五根受损电信电杆及受损电缆工程费用评估鉴定报告,鉴定总损失为14328.64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交警队已作出责任认定,凌兴恺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以鉴定报告确定的14328.64元为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凌兴恺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凌兴恺辩称已将电信电缆线路修复,但并无修复的证据且无原告收到凌兴恺赔偿款的相关依据,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支持。被告人民财保公司辩称,理赔款已依法给付凌兴恺,不应再次理赔,本院认为凌兴恺获得理赔款后未向原告理赔,应由凌兴恺赔偿,人民财保公司不应再次理赔。综上,本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凌兴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损失14328.6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负担92.5元,被告凌兴恺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红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