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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6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谢亿源与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亿源,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639-2号申请执行人谢亿源,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坤林,总经理。谢亿源与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谢亿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询惠阳区房管局、车管所、国土局、中国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土地,仅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圩支行有700多元的存款。2013年10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圩支行的存款726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流转账户。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扣划的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6元,应予清退给申请执行人谢亿源。由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隆兴铝材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退款后,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惠阳法执字第6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