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友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锦江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友,福建省锦江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友,男,1955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锦江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顶,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志友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锦江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第三人福建省锦江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志友人民币152351.88元。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第三人福建省锦江市阳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宁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