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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特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98号申请人何双成、何双财要求宣告周石知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双成,何双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98号申请人何双成,男,200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龄前儿童。申请人何双财,男,200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何贵友,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二申请人爷爷。申请人何双成、何双财要求宣告周石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周石知于2010年2月擅自离家出走,一直音讯全无,特请求法院宣告周石知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周石知,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周石知是二申请人何双成、何双财的母亲,因申请人之父何绍辉因病于2013年5月23日死亡,被申请人周石知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音讯全无,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周石知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周石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石知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均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情形,应宣告周石知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石知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贤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宏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