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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9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爱莲与王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莲,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957-1号申请人刘爱莲。被申请执行人王娟。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212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娟在指定期限内未给付不当得利款500000元的义务,刘爱莲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扣划了王娟在银行的该项存款。申请执行人刘爱莲已将该款领走,现有收条为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