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昭聪与王世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昭聪,王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岚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苏昭聪,居民。被执行人:王世波,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苏昭聪与被执行人王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世波应当履行赔偿款93150元。本院依据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岚民一初字第815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世波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通过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王世波已履行50000元,剩下的余款没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昭聪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终结(2013)岚民一初字第815号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 伟审判员 李希林审判员 黄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