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终字第0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扬州新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夏在祥,孔凡军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经知裁判文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在祥,孔凡军,扬州新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宋体华文中宋仿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在祥。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凡军。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志恒、刘温,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新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茂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飞,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在祥、孔凡军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新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2)扬邗公民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在祥、孔凡军又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在祥、孔凡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在祥、孔凡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夏在祥、孔凡军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宦广堂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