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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34号原告滕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滕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滕某某以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滕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