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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金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74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某某,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67年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某某(曾用名严某某),女,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郭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闫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做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某某、严某某于2013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胡某某欠款本息3105000。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金某某、闫某某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申请人胡某某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确系其真实意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裁定如下: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闫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