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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文通与余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通,余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61号原告洪文通。被告余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文通诉被告余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文通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文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文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文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焕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洪华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