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执裁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游某某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春蓉,郑世英,游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裁字第18号异议人牟春蓉。申请执行人郑世英。委托代理人郑世平。被执行人游相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世英与被执行人游相林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了(2013)邛崃执字第286号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游相林在邛崃社保局的社保工资款350000元,异议人牟春蓉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牟春蓉称,被执行人游相林是牟春蓉的债务人,在2011年2月经邛崃市人民法院诉讼调解达成协议:游相林欠牟春蓉债款98800元,从2011年3月起,在每月6日前偿付给牟春蓉1200元,直至付清为止。调解达成协议后游相林一直按调解协议履行,现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游相林在邛崃社保局的社保工资款。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决书享有同等法律效力,现法院裁定将游相林所有工资款偿还郑世英一人,未考虑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该裁定缺少公平公正。故请求法院解除对游相林在邛崃社保局的社保工资款的冻结。申请执行人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在一起生活,他们之间的债务是虚假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经审查,游相林欠牟春蓉的借款,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了(2011)邛崃民初字第541号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进行了确认:游相林欠牟春蓉借款98800元,从2011年3月起,在每月6日前偿付给牟舂蓉1200元,直至付清为止。调解达成协议后游相林一直在按调解协议履行,牟春蓉未申请执行。游相林欠郑世英的借款,郑世英于2012年起诉来院,在2013年3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2)邛崃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游相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郑世英本金12.03万元,2011年7月之前的利息19.37万元;判决生效后游相林未按判决履行债务,郑世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3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游相林在邛崃社保局的社保工资款。本院认为,郑世英对游相林追索借款,是经依法诉讼、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债务人游相林在邛崃社保局的社保工资款进行查封冻结合法合理,并无不妥。牟春蓉对游相林享有的债权亦是经过依法诉讼,应受法律保护,但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履行对外债务时,债务人自觉按法律文书履行行为不能对抗法院对其他债务的强制执行,对此本院对牟春蓉进行了法律释明,其享有的债权应依法追收。故申请人牟春蓉的异议申请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牟春蓉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志明审判员 刘昌伟审判员 李石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江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