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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与被告孙万科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孙万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83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太华北路百花村紫荆名座街坊集市25号商铺。注册号610133200007991。负责人高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继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孙万科,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彬县新堡子乡白店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与被告孙万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11.5元,剩余21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