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蒋小艳与肖荣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艳,肖荣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蒋小艳,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3********,汉族,农民,住当阳市半月镇罗店村。被告肖荣华,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半月镇罗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艳与被告肖荣华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小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小艳承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