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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蒋小艳与肖荣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艳,肖荣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蒋小艳,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3********,汉族,农民,住当阳市半月镇罗店村。被告肖荣华,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半月镇罗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艳与被告肖荣华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小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小艳承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