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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宇兄弟投资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华泽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宇兄弟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华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8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南宇兄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洁娜。委托代理人:崔吉林。委托代理人:樊文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华泽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云根。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南宇兄弟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华泽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深圳市南宇兄弟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之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