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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1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曹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周继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