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吕才富与胡跃青、肖云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跃青,吕才富,肖云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跃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才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云海。上诉人胡跃青与被上诉人吕才富、肖云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跃青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跃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