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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李╳、李╳╳、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XX支行,陈XX,李X,李XX,莫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XX支行,住所地梧州市XXX。负责人陈X,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XX,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XX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陈XX,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XXX。被执行人李X,男,197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XXX。被执行人李XX,男,198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XXX。被执行人莫XX,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XXX。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XX支行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2681.62元及利息,于2013年6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XX、李X、李XX、莫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莫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600元,本院已将32681.62元及利息退给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XX支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钟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