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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裁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和平与被执行人曾凡学、昌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平,曾凡学,昌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裁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男。被执行人曾凡学,男。被执行人昌艳平,男。申请执行人王和平与被执行人曾凡学、昌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凡学、昌艳平给付购买杉树款61000元,给付诉讼费132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曾凡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曾凡学给付申请执行人杉树款58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剩余款项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给付杉树款的义务履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代理审判员  申桂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 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