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朴英俊与吕文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英俊,吕文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朴英俊,男,朝鲜族,住敦化市。被告吕文卓,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英俊诉被告吕文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朴英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退还原告,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