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爱杰与保定市爱科思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杰,保定市爱科思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陈爱杰。被告保定市爱科思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大车辛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焦战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杰与被告保定市爱科思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玉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楚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