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4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林文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842号原告林文元,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法定代理人陈建连,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卢毅洲,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志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林文元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元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泓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