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乐民初字第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492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