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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水、李金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水,李金新,李振海,李国建,李丙刚,李振元,李振东,李振青,王达振,李春燕,杜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书代理人潘殿振,本社职工。被执行人李国水,居民。被执行人李金新,居民。被执行人李振海,居民。被执行人李国建,居民。被执行人李丙刚,居民。被执行人李振元,居民。被执行人李振东,居民。被执行人李振青,居民。被执行人王达振,居民。被执行人李春燕,居民。被执行人杜秀伟,居民。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国水、李金新、李振海、李国建、李丙刚、李振元、李振东、李振青、王达振、李春燕、杜秀伟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李国水、李金新、李振海、李国建、李丙刚、李振元、李振东、李振青、王达振、李春燕、杜秀伟应承担债权80000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聊东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水、李金新、李振海、李国建、李丙刚、李振元、李振东、李振青、王达振、李春燕、杜秀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希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