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同商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唐生丕与大同市房地产发展公司大同市房地产发展公司馨明家园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生丕,大同市房地产发展公司,大同市房地产发展公司馨明家园项目部,李赫东,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同商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生丕,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卫华,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十字宁馨小区1号楼A区三层。法定代表人裴雯,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同市房地产发展公司馨明家园项目部(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馨明家园项目部),住所地大同市西马路西侧1号宾利国际公馆二楼。负责人赵青枝,该项目部经理。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韩亚峰,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赫东,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原审第三人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法定代表人魏日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唐丕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苗建萍审判员 刘凤山审判员 车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