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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祁国太诉包娇、白永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国太,包娇,白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祁国太,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包娇,现住双辽市那木乡。被执行人白永红,住址同上。祁国太诉包娇、白永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四作出了(2013)双郊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包娇、白永红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祁国太彩礼款本息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