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雷某诉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荆某,男,生于1984年8月14日。被执行人:雷某,女,生于1985年7月25日。雷某诉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雷某给付荆某孩子抚育费28000元及生活帮助费7000元,共计35000元,于调解生效后1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雷某和荆某各负担150元。雷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某已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平艳已领取,且申请人荆某已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被执行人雷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