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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翠与刘某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翠,刘某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李某翠,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刘某兵,男,汉族(缺席)。原告李某翠诉被告刘某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翠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恋爱,同年底同居生活。2006年11月生育一子李某然。2008年12月5日在渠县静边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太短,了解不够,奉子成婚。婚后感情不好,被告长期在外,对家不闻不顾,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被告于2009年2月2日外出后至今杳无音讯,现原告既无生活来源又要抚养孩子,生活确实困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原件2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3、渠县公安局静边派出所与静边镇龙山村民委会联合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结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娘家,被告不管家庭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不好的事实;4、渠县人民法院(2010)达渠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过与被告离婚的事实;5、被告于2009年2月2日留给原告字条1张,用以证明被告从此将离开原告。法庭依职权对被告父母某良金、王某芳的调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及被告于2009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刘某兵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第1项、2项、4项证据即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法院的裁定书均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予采信。第3项证据即静边派出所和静边镇龙山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本院认为,静边派出所和静边镇龙山村系原、被告一家生活的基层组织,了解其生活状态,对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及被告系外地人在本地居住的事实出具的证明材料有派出所和村委会的鲜章,该证明材料符合证据的三性,应予采信。第5项证据即被告给原告留下的字条,此字条因被告未到场无法确认是否系被告亲笔书写,但所反映的内容与法院调查被告父母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前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6月在广东东莞务工时相识,同年年底同居生活,2006年11月生育一子李某然。2008年12月5日在渠县静边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尔后居住在静边镇龙山村。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09年2月2日,被告为原告留下一张字条后外出,从此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李某然,李某然一直跟随原告父亲生活至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本案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不好,被告家庭观念淡漠,离家出走后便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达4年之久,表明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很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翠与被告刘某兵离婚。二、原、被告之婚生子李某然由原告李某翠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可梅审 判 员  寇伯成人民陪审员  史志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泽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