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卫菊与启东市汇龙镇汇东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卫菊,启东市汇龙镇汇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菊。委托代理人陈鹤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汇龙镇汇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水石。委托代理人陆巍。上诉人陈卫菊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汇龙镇汇东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卫菊于2013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卫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卫菊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