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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朋辉,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少岚,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