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上海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上海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军。委托代理人:高昌玉。被告:周金梅,原告上海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原告上海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金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上海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文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