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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与翟娟娟、王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翟娟娟,王泽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5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住所地聊城市振兴东路11号。负责人翟瑞岗,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民,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翟娟娟,女,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泽民,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诉被告翟娟娟、王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西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及被告翟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泽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借款人翟娟娟、王泽民于2012年1月6日在我行借款20万元,期限12个月,2013年1月6日到期。由于被告个人经营不善,致使贷款至今无法偿还。截至2013年8月26日,积欠我行本金199999.98元,利息19657.0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至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翟娟娟、王泽民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99999.98元及截止到2013年8月26日所产生的利息19657.07元(2013年8月26日之后到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翟娟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借款时我与王泽民是夫妻关系,但双方已于2012年12月24日离婚,离婚时约定债务由我承担。借款是以我的名义借的,但实际用款人为苏某,每次的本金利息也都是苏某偿还,我现在无力还款。被告王泽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翟娟娟、王泽民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贷款金额为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该贷款由二被告用于经营。2011年12月20日,原告与随付涛、苏某、王可秀签订《保证人担保承诺函》一份,约定随付涛、苏某、王可秀自愿为翟娟娟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翟娟娟发放了贷款,二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翟娟娟与被告王泽民于2012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欠款,男方借入或拖欠的由男方偿还;女方借入或拖欠的由女方偿还。被告翟娟娟辩称所贷款项的实际用款人为苏某,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原告与翟娟娟、王泽民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2、2011年12月20日原告与保证人随付涛、苏某、王可秀签订的《保证人担保承诺函》复印件一份;3、���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4、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6、翟娟娟与王泽民的离婚协议及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7、原、被告的陈述。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翟娟娟、王泽民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翟娟娟、王泽民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被告翟娟娟虽已与被告王泽民离婚,但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该债务仍是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予偿还。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娟娟、王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借款本金199999.98元。二、被告翟娟娟、王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2013年8月26日前的利息19657.07元及2013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59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西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