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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毛美芬与单亦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319号原告毛美芬与被告单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毛美芬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亦波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美芬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单亦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毛美芬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3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