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马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09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曾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