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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特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初字第106号申请人肖林海要求宣告胡丽君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初字第106号申请人肖林海,男,200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欧胜荣,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申请人肖林海的奶奶。申请人肖林海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胡丽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林海诉称,被申请人胡丽君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丈夫肖军2010年11月17日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0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再也没有回家,经家人和当地派出所多次寻找,亦无任何音讯。年幼的小孩肖林海跟随奶奶生活,被申请人一直以来未对申请人履行抚养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胡丽君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丽君,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天堂镇百步岭村3组。系申请人肖林海的母亲,胡丽君与肖军于2005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日生育男孩肖林海,由于申请人父亲因车祸死亡家庭经济困难,被申请人胡丽君于2010年12月外出打工后,再也没有回家,经申请人家属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现已满2年半之久,申请人肖林海由奶奶抚养照管。2013年8月15日,申请人肖林海向本院申请宣告胡丽君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发出胡丽君失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期满,胡丽君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丽君自2010年12月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小孩履行抚养义务,至今不知其下落。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胡丽君失踪公告后,胡丽君仍无音讯,故胡丽君失踪的事实成立。另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胡丽君的财产状况,本院不宜指定她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丽君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肖林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谭格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圆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