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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72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晓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昌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