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72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晓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昌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