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宿连涛与刘作香、栾培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连涛,刘作香,栾培志,江增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3230号原告宿连涛。被告刘作香。被告栾培志。被告江增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连涛与被告刘作香、栾培志、江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连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承峰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