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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宿连涛与刘作香、栾培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连涛,刘作香,栾培志,江增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3230号原告宿连涛。被告刘作香。被告栾培志。被告江增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连涛与被告刘作香、栾培志、江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宿连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承峰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