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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松执民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何依杨与何樟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依杨,何樟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丽松执民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何依杨。被执行人何樟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年04月16日丽水松阳法院(2010)丽松民初字第00076号判决书,于201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何樟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樟炳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樟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何樟炳在邮储银行松阳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樟炳在邮储银行松阳县支行有存2000元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德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