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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惠州市亿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亿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惠州市亿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谢常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风忠、廖宇威,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杨文奎。委托代理人李树林,该公司员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7月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长期供应被告纸品(包括纸箱、平卡纸品与刀卡纸品等等),被告采取月结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由原告开出发票,被告签收并负责税负。但自2012年8月底开始,被告不支付货款,直至2013年3月,被告共有人民币106321.02元货款积压未付原告,其中包括2012年10月结算单(送货日期8月28日至10月23日)共价28197.5元,11月结算单(送货日期10月25日至11月23日)共价26983.7元,12月结算单(送货日期11月30日至12月24日)共价15085.07元,2013年1月结算单(送货日期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21日)共价23266元,2月结算单(送货日期1月28日至1月31日)共价4917.5元,3月结算单(送货日期3月1日至3月15日)共价7871.25元。每一次交货均有被告签名盖章证实。货款经原告的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不支付。原告认为,双方都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各自的法定与约定的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6321.02元,并支付利息3572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3年7月10日);2、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本案代理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6321元,被告定于2013年12月10日前支付35000元给原告,2014年1月7日前支付35000元给原告,余款36321元被告定于2014年2月14日前付清给原告。二、被告如果未按时还款,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到期和仍未到期的全部未履行款项;并从2012年11月1日起以全部未履行的总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利息给原告,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张笔通人民陪审员  罗娜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