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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柳廷明与郭建军、张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廷明,郭建军,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柳廷明,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颖(曾用名张影),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郭建军妻子。柳廷明与郭建军、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廷明就调解协议确认的郭建军、张颖清偿其欠款人民币11000元,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廷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建军、张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郭建军、张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郭建军、张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柳廷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庆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