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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4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本俊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俊,胶南市木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本俊。被执行人:胶南市木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窦元太,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本俊与被执行人胶南市木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4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02)南劳仲案字第1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