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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徐思银与佘桂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思银,佘桂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徐思银,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佘桂苹,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徐思银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佘桂苹下落不明,本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