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詹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玲,魏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324号申请执行人詹玲,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利明,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000元,受理费6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利明名下的存款20000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