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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徐正红、方旗松等与朱明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红,方旗松,朱震,朱明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徐正红。原告:方旗松。原告:朱震。委托代理人:徐正红。被告:朱明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红、方旗松、朱震与被告朱明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朱明好已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徐正红等确认合同效力,该案已于2013年9月29日由鲁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鲁山县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顾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廖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