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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王进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王进平,王进国,王永青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355号原告刘桂兰,女,1950年8月6日出生。被告王进平,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被告王进国,男,1976年9月9日出生。被告王永青,男,1946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兰诉被告王进平、王进国、王永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兰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海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亮亮 百度搜索“”